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遵照“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依法办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必须尊重社会道德准则及学生当事人的民族习惯。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经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审理形式。
第三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必须全面、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理使用的标准语言为普通话。学院为不懂普通话的学生提供翻译。
第五条 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有权对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能
第六条 设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导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系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在学生中聘请书记员1—2名。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原则上任期为2年,学生委员可以不固定。
第七条 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制定、修改《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监督、检查、指导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三)对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对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事件进行审理;
(四)对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的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处理决定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备案,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必要时可以进行重新审理,并做出决定;
(五)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作出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决议进行审议、复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核,提出处分建议,并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决定审理违纪事件的形式与程序;
(二)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对建议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
(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并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书面审理并备案;
(四)建议对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提出处分建议,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为本次会议事件的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主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过程;
(三)决定并宣布终止、延期、终结或结束审理;
(四)维持会议秩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
(五)对审理会议记录进行审核;
(六)宣布审理结果。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受主任委员的指派,作为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的学生违纪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二)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三)回答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提问;
(四)负责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权书面申请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有权书面申请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
(三)有权核对会议笔录,请求修正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四)有权查阅、复制事件相关材料;
(五)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六)有权参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才加会议,进行陈述与申辩,也可以申请回避;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会议,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八)申请参加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必须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章 审理会议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系或班级的代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人员。允许其他师生参加旁听。
第四章 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必须提前3天将“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报告书”送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会议时间、地点等,对于违纪情节严重者可邀请其监护人参加。必要时,“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可以公告张贴。如采用公告形式,要以非实名制(公告学号、系、专业班级、姓**)。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本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向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选择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的书面申请。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其意见。如果当事人或其监视人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以上方面提出书面申请,则由系学生处分委员会决定相关事宜。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选择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委员的情况,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书记员情况,征询学生当事人是否对有关人员申请回避;
(二)学生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违纪情况、原因;
(三)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四)委员发言,帮助违纪学生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综合分析违纪是否有客观原因,结合该生平时学习、表现情况和对错误的认知、悔改意愿等情况,根据《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处分等级建议;旁听的师生可申请发言,旁听师生的意见供委员决策时参考;
(五)当事人或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审阅会议笔录,并签字;
(六)委员根据大家提议的处分等级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七)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意见;
(八)参加会议的委员审查会议笔录,并签字;
(九)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或建议文件;
(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非实名制(公告学号、系、专业班级、姓**)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的简易程序:
(一)对于《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规定明确的属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违纪行为,经违纪当事人申请,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启动简易程序审理;
(二)指派委员对学生违纪事件展开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于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同意意见,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形成处分决定,并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
(四)对于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同意意见,院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并形成处分决定;
(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以内以非实名制(公告学号、系、专业班级、姓**)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同一违纪事件或相同违纪事件,违纪学生在3人及其以上,且违纪学生违纪情节基本相同的,可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所有违纪学生进行登记并由登记学生推荐1—2名学生代表参加审理,审理结论对所有登记学生都产生效力。如果在同一违纪事件中违纪学生的情节不同的,则必须参加,不能相互代表。
第五章 期间、送达及申诉
第十九条 期间是指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指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二十一条 处分文件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和签名。如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分文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的班级的辅导员和两名学生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或通报形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1个工作日人内办清有关手续后并离校,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如执行处分决定将可能给本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时,可向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系、专业班级、姓**)张榜公布或通报的形式公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院在册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