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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02    作者:建筑学院办公室     点击:

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内务秩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创造“文明、整洁、宁静、安全”的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建筑与设计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生宿舍。 

三、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四、学生进入寝室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保持和爱护宿舍内务与环境卫生。 

五、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就寝、起床。 

六、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热得快等违规电器;禁止私拉电线、乱接灯头、无人插座充电等违规用电;禁止私自启动供电保险装置。 

七、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如汽油、煤油、酒精、蜡烛、鞭炮、石油 液化气罐、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麻醉品、致命药品、酸碱类及管制刀具带入和存放宿舍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宿舍严禁吸烟、随便乱扔烟头,禁止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标示。 

九、电视机、音响、电脑等不得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熄灯后禁止使用。 

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现金应存入银行,不得随意乱放,临时出门也要锁好宿舍门窗,防止丢失被盗。 

十一、学生要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关。白天尽可能不用电、少用电。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或从事其它不健康活动。 

十二、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亲友来访请到宿管值班室登记。宿舍内不得进入异性。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三、学生有义务维护宿舍公共器具设备,不得损坏门窗、地板、玻璃、床板、水电设备、家具;不得涂画、污损墙壁,损坏公共设施 照价赔偿,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学生带大宗行李、物品或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及宿舍公共物品出入宿舍大门需配合、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登记,登记时学生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学生不配合或故意刁难、辱骂宿舍管 理人员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不让其将物品带出并上报学生处给予相应处理。 

十五、宿舍及楼道内禁止喧哗、嬉戏、打闹等行为。 

十六、宿舍楼内不准打篮球、排球、踢足球、溜冰、举重、及其它易损坏公物的活动。 

十七、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酒精炉等)和焚烧纸张杂物。 

十八、严禁在楼道内骑车,车辆按规定停放在宿舍楼前停放区域,不准停在宿舍或楼道内,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十九、禁止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禽兽。 

二十、严禁朝窗外乱扔物品、泼水,不得在窗台、窗外存放花盆、拖把等未固定物品。 

二十一、个人、单位和团体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宣传和集会等活动。 

二十二、学生宿舍按学校作息时间统一熄灯,若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供电时间。宿舍熄灯后,不得起哄、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二十三、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菜,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朝走廊、阳台泼水;禁止其它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者责令其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赔偿。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处要对损害公共环 境卫生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并列入评优评奖、个人综合测评的范畴,酌情减分。 

二十四、学生宿舍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门,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学生应出示学生证并在宿管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夜不归 宿者按规定处理。夜间因事、因病需要离开宿舍必须有辅导员或值班老师的假条。每天晚上熄灯后,宿管值班人员组织本楼值班人员进行逐一宿舍的巡查,督促学生就寝,检查晚归及夜不归宿人员,并在宿管值班室专用记录本上进行登记。 

二十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二十六、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严格执行《宿舍内务设置有关规定》,寝室卫生实行轮流值日,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生活用品布局整齐有序。 

二十七、由学生处每两周对宿舍内务卫生、安全进行检查评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每月评选月优宿舍,每学期评选学期优秀宿舍,优秀宿舍成员将填写奖励卡并装入学生档案。 

二十八、各宿舍房门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给他人或到处乱放,如若丢失应立即报告或换锁,否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该宿舍负责。 

二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