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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03-27    作者:建筑学院办公室     点击:

 一、总则

(一)为规范建筑与设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保证学生违纪 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遵照“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依法办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二)学生违纪处分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 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应当尊重社会道德准则及学生当事人的民族习惯。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经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审理形式。 

(三)学生违纪处分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应当全面、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违纪处分审理使用的标准语言为普通话。学院为不懂普通话的学生提供翻译。

 二、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能

(一)设立建筑与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建筑与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学院主管 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及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由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学生违纪处 分委员会在学生中聘请书记员 1—2 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原则上任期为 2 年,学生委员可以不固定。 

(二)建筑与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的职能

1.决定审理违纪事件的形式与程序; 

2.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对建议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

3.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并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书面审理并备案; 

4.建议对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审议; 

5.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违纪事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 

(三)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1.指定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为本次会议事件的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报告; 

2.主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过程; 

3.决定并宣布终止、延期、终结或结束审理; 

4.维持会议秩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 

5.对审理会议记录进行审核; 

6.宣布审理结果。 

(四)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1.受主任委员的指派,作为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的学生违纪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2.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3.回答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提问; 

4.负责会议安排的其他事。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权书面申请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 

2.有权书面申请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 

3.有权核对会议笔录,请求修正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4.有权查阅、复制事件相关材料; 

5.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6.有权参加或委托 1—2 名代理人才加会议,进行陈述与申辩, 也可以申请回避;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会议,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8.申请参加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弃权。

 三、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应当提前 3 天将《学生违纪处分委 员会审理会议报告书》送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会议时间、地点等,对于违纪情节严重者可邀请其监护人参加。必要时,《学生违 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可以公告张贴。如采用公告形式,要 以非实名制(公告学号、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姓**)。 

(二)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 知书》后,可以依据本规定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选择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的书面申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回复其意见。如果当事人或其监视人 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以上方面提出书面申请,则由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决定相关事宜。 

(三)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的一般程序: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委员的情况,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书记员情况,征询学生当事人是否 对有关人员申请回避; 

2.学生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违纪情况、原因; 

3.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违纪事件的陈述 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4.委员发言,帮助违纪学生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综合分析违纪是否有客观原因,结合该生平时学习、表现情况和对错误的认知、悔改意愿等情况,根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处分等级 建议;旁听的师生可申请发言,旁听师生的意见供委员决策时参考; 

5.当事人或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审阅会议笔录,并签字; 

6.委员根据大家提议的处分等级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7.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意见; 

8.参加会议的委员审查会议笔录,并签字; 

9.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或建议文件; 

10.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非实名制(公告学号、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姓**)进行通报。 

(四)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的简易程序: 

1.对于《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规定明确的属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违纪行为,经违纪当事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启动简易程序审理;

2.指派委员对学生违纪事件展开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3.对于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同意意见,学院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形成处分 决定,并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 

4.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以内以非实名制 (公告学号、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姓**)进行通报。 

(五)对同一违纪事件或相同违纪事件,违纪学生在 3 人及其 以上,且违纪学生违纪情节基本相同的,可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所有违纪学生进行登记并由登记学生推荐 1—2 名学生代表参加审 理,审理结论对所有登记学生都产生效力。如果在同一违纪事件中违 纪学生的情节不同的,则应当参加,不能相互代表。

 四、期间、送达及申诉

(一)期间是指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指定的时间。 

(二)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三)处分文件应当送交当事人,由受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和签名。如受送交人拒绝接受处分文件的,送交人应当邀 请受送交人所在的班级的辅导员和两名学生到场,说明情况,在送交 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有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文件留 在受送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交,无法直接送交的应公告送达。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应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姓**)张榜公布或通报的形式公布处分决定。       (五)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五、附则

(一)建筑与设计学院在册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按本规程执行。 

(二)本章程由建筑与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修订之日起施行。